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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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商品房认购书严格意义上说应该是预约合同,仅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可是很多购房者却将这一认购书认定为买卖合同,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到底是不是买卖合同呢?这一认购书又有哪些陷阱的存在呢?这些问题我们会在下文中告诉您。
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买卖合同吗?
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本约合同,它们是不一样的,有一定的区别,具体为:
(1)订约时间不同
预约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2)要物约束不同
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本约不同
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直接具备履行内容。
二、商品房认购书有哪些陷阱?
(1)过早签订认购书,事后反悔均属违约
在购房过程中,很多消费者都必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您对房子产生好感时,销售人员会告诉你,好多人都看上了这套房,较好是先签个《商品房认购书》,交点定金,把房子给定下来,如果后来消费者发现这个楼盘实在不适合,销售人员会再次十分清晰地告知:根据《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您已经违约了,根据法律规定,当初您交的“定金”不予返还。
(2)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一定要注意经销商在“定金和订金”上玩的花样,主要是欺骗购房者,故意把“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处罚。收了“订金”后迟迟不履行协议,以为钱“花”到手就是自己的,如果真的打起官司,大不了退款了事。根据法律专家介绍,“定金”和“订金”的法律债务性质完全不同。
“定金”是指当事人以定金形式担保的债务不被履行时,对违约方在定金方面的处罚,如收取定金方毁约,应以当时实际收取定金的双倍返还。
“订金”则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起担保作用,如收取订金不履行协议,支付方有权要求返还订金款,因此购房者一定要引起注意,在签订认购书时,购房“定金”也有陷阱。
(3)在认购书中约定“没收”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是这条规定没有限制当事人之间的另外约定。
因此,尽管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的是“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诚意金”或是“预订款”等概念,没有约定“定金”,一旦开发商加人了“如果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后巧日内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诚意金(或者是其他的各种金)不予退还”一类的条款,您所缴纳的钱款同样难以取回。
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就是为了给双方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机会,让彼此都在这一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购买或者是否卖给该购房者,但是在现实中却有很多购房者将认购书看作是买卖合同,而且开发商也将其认定为合同。那么到底商品房认购书是否为买卖合同呢,认购书又会有哪些陷阱,这些问题较好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因为如果不搞清楚这些问题,很有可能被开发商以合同名义索要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