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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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在青岛买房时,房子纠纷是我们现在生活中老是遇见的问题,房子交易对于个人而言都是比较重要的,但是如果钱给了,房子却出现了各种奇葩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感觉很麻烦的一个就是代理销售的纠纷了,因为他是通过代理或者中介的一个过程,中间又走了一个程序。
1、商品房的销售模式改变了,比如他的买卖标改变了、房子合同与物业相关的合同混淆在一起了、售后包租问题啊、还有就是代理销售的收费标准发生改变。
2、房价上涨引发购房人的不满,房价下调使得许多人可能会反而会解除合同。
3、房地产的调控政策改变引发纠纷,要么就是没有履行合同未交房,或者是买房人借贷买房时回避了许多条件。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有疑问的是,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放弃?
我们认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中,受托人往往已经开始了所涉楼盘的销售处、销售广告等的设计与宣传工作,有的为委托事务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开拓市场、联系客户。基于风险的分担,应当允许双方以约定排除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当事人如果在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可以收取溢价款的,是否无效?
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溢价奖励的约定系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法规,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
关于佣金与溢价款的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实行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收费高不得超过销售价格的3%。对于约定的佣金和滥价款超过销售价格3%的标准,超过部分应否支持?
我们认为,《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且不属于法律和法规,故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
实践中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解除后,受托人主张 可得利益的,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应当根据商品房面积和现有市场价格计算可得利益,予以支持;
观点二认为,受托人代理商品房销售是否能够获得佣金尚受国家政策、房地产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以合同所约定的可销售金额为依据主张 可得利益不能成立;
观点三认为,商品房委托代理合同解除,涉案商品房并未进行实际销售,对可得利益由法院根据个案酌情处理。
我们认为,如果佣金、溢价款等可得利益通过现有条件可以确定,具有确定性,则予以支持。如果通过现有条件无法具体确定,则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主要是讲述了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有哪些,以及怎么解决的相关内容,对于这样的纠纷,小编只想说我们摊上了,就得找解决的办法的,具体的解决思路可以参考本文的内容,当然了,我们还是要预防为主的,在我们买房子的时候,我们就该规避一下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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