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管城区
郑东新区
高新区
中原区
二七区
经开区
金水区
中牟县
航空港区
惠济区
新郑市
上街
荥阳市
平原新区
郑州周边
新密市
巩义市
登封市
其他
不限
一室
二室
三室
四室
五室
五室以上
不限
刚需
养老
投资
名校周边
地铁周边
不限
6千以下
6千-1万
1万-1.5万
1.5万-2万
2万-3万
3万以上
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1
继3月17日下午北京调控升级后,广州也连夜发布调控意见,提出社保从3年上升至5年、认房又认贷等一系列新政,这意味着广州限购全面升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广州房产新政,欢迎阅读。
一、限购新政: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政策;
2、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4、从化、增城区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住房信贷政策:
1、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记录
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较低30%的政策;
2、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3、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
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4、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新政出台后广州房价是跌或涨听听他们是怎么说:
对于广州本次限购新政,合富房地产研究院顾问黎文江认为:1、此次新政,没有赢家,部分购房者买不到房,开发商销售减少,政府卖地收入下降;2、限购加码,部分广州购房者只能流向增城、佛山、从化这三个区域、增城现时库存只剩下4个月,但新货不多,自然房价会上涨得厉害,预计3月29日出让的5块宅地,会刷新增城楼面价,永宁街地块或会破1.5万/平,未来增城房价或会破4万;3、去年广州客买走了7万套佛山房,今年或会更多,这样一来佛山房价自然上涨,或会进一步升级限购政策。
中原地产项目部总经理黄韬表示,此次政策对市场必然有影响。由于限购又现代,有购房资格者会减少20%以上。对开发商而言,近期开盘的很多项目还没有网签,预计市场销售量会下降20%-30%,开发商会降价换市场,因此,到*6至7月份,广州楼价可能出现微调下降,估计跌幅在5%以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全文如下:
穗府办函〔2017〕5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商品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继续执行限购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政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从化、增城区按现行政策执行。
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住房贷款,下同)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较低30%的政策;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未还清的,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三、严厉打击“****”等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等各类金融业务经营者,不得对购房首付款发放贷款或变相发放贷款。
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以上政策规定自2017年3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