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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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1
现在买卖房都需要什么手续,卖房需要户口本上的人同意吗?下面通过几个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卖房需要户口本上的人同意吗,还需要注意还有什么事项呢!
2011年顾家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房产证”在手房屋被卖,房屋在东城区崇文门附近,一处面积为45.61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平房。2001年8月,59岁的顾安取得此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10年过去,房屋如今面临拆迁。顾安女儿回忆,去年12月底,拆迁方来人通知搬离,父母询问补偿事宜。“对方的说法,让一家人都傻眼了。”顾安女儿说,对方告知相关补偿已谈完,拆迁协议都和房主签订。根据房屋权属登记显示,现在房主为刘某。顾安拿出房产证,“所有权人”处写着自己名字,“从未过户,房主怎么成了别人?”
去年12月31日,顾安带着房产证到房管部门查询。
东城区房屋权属登记核心认定,顾安所持《房屋所有权证》为非法印制、伪造,并当场予以收缴。顾家提供的东城区房管局房产档案显示,该房屋原先确为顾安所有,2005年时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各项手续齐全,房屋产权早已发生转移。“买卖和过户,我家都不知道。”顾安女儿说,家里人一直住着房子,拆迁之前从未有人来要求搬家,而且房产证一直在手里。房产档案中还有一份公证书,写明顾安妻子委托他人,全权办理房屋买卖一切相关事宜。上面签有“顾安”的名字,但身份证号并不是顾安本人的。“有人假冒,并伪造了签字。”顾安女儿认为,公证处未仔细核实,房管部门把关不严,才使“骗房”蒙混过关。
今年1月,顾安起诉现房主刘某,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目前,东城法院正在审理此案。
2015年合肥市房产部门发布的关于改进房屋登记有关审计方法的通知,我们来举个例子,设定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夫妻。根据新规,从7月1号起,因为新建房屋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安置等方式受让房屋的,夫妻共有房屋的是属于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经登记为房屋登记簿中的权利人,再次办理房屋转移、抵押或者是各类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要询问与登记簿上一致时,才能办理。也就是说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买的房子,如果是协定的共有房屋,如果在7月1日以后要申请登记办证,较好房产证上面要写两个人的名字。因为如果按照以前的政策,如果市民卖房、抵押,房产部门会查验其配偶,也就是隐性共有产权人的权益。如果确认是婚内买的房产,则卖房、抵押需要经过夫妻两人的同意。而新规实施后,房产部门将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到时候如果房子要出售、抵押,房产部门将只看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无须经过配偶同意。
7月1号起,房屋的买卖、抵押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即使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如果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无须经过配偶的同意。但这个通知也同时明确了,新规有一年的过渡期,今年7月1号之前,完成登记的且在明年7月1号之前出售或者抵押的还是按照老的政策。这也就是说2015年7月1号前已经完成房屋登记并且记载着权益人的在2016年的7月1号之前申请办理这个各项业务,房屋登记的机构还是要对他的婚姻状况进行查验的,属于夫妻婚姻内续存的房屋,需要通过申请。但是2016年7月1号起就一年过渡期结束之后,房屋登记在继续申请时,要对房屋的供有人进行查询。如果查询的结果,跟这个登记簿上不一样,申请人应该补充材料,并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手续。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雪认为“日常家事,夫妻双方相互代理是正常的。但像卖房这样的大事,确实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商量。夫妻双方一起去放盘,说明他们是经过了商量的,不是丈夫偷偷地去卖房。买家应该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受法律保护。”
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胡主任认为房屋买卖必须要经过房屋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如果其中一个房屋共有人要出售房屋,其他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除非买家拿出书面的证据证明,妻子已经授权丈夫处置该房屋,否则必须经过妻子本人同意,买卖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卖房需要户口本上人同意吗?为了避免,被人冒用假证转卖,或者其它不必要的纠纷,卖房时还是尽量征得户口本上的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