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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1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所有权主体就是农民集体,具体说来,可能属于村农民集体、村内某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三者之一,这个要根据该集体土地实际情况来看,至于村委会,则是依法代表村农民集体,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的组织。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制定了《土地登记办法》,集体土地可以依照该办法进行所有权登记,登记之后,根据物权法以登记为准,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上会显示的所有权主体即权利人。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村、村民小组、乡镇的所有权。
村、村民小组、乡镇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者,因而法律应该赋予其民事主体的地位。持该观点者认为,把土地明确为村所有,是一条非常好的改造传统集体所有制的途径:(1)我国自1962年实行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明确规定了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的土地所有权,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村土地所有制并没有得到根本否定,村、村民小组和乡镇还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者。(2)村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并不需要改变我国农村土地结构的现状,也不是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根本转变,它只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因而能够极大地稳定民心,节省因制度的改变而产生的成本,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3)村作为我国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既明确了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关系,又坚持了社会主义。(4)我们对于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常常表述为“这块土地是某某村的”、“这是某某村的土地”,因而村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符合我们的语义逻辑和习惯表达方式。(5)通过建立村民与村集体的股权制或其他类似于股权制的产权模式,可以切实保护好村民的利益。所以说,村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人,是一种既符合理论又切实可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同时认为,我国法律应该赋予村以法人地位。村享有法人所有权,正是对集体所有的一种实现形式,它并不与集体所有相违背。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权。
“集体所有权既不是属于集体企业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集体所有权就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共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农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无论哪一级集体的土地,都是农民共同共有(或联合所有),应该按照农民共同共有的原则理解集体所有权;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分享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可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民主共同行使是有其历史基础的,其主体不一定是某个具体的组织,而是农民本身。从法律上明确这种所有权的性质时,当然应将其确定为农民集体的共同共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