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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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1
“活了30年第1次感觉这么冤!”因为中介和业主隐瞒重要信息导致自己买房不成,不仅被中介公司告上仲裁委,还要倒贴一万多元的中介费和违约金,胡先生*近遇到的这件事让他很是郁闷。
买家:中介隐瞒重要事实 服务违法违规
今年8月26日,买家胡先生通过裕丰地产看中白云区黄园二街某小区一套95平方米的房子,三方谈妥价格101 .8万销售,签买卖合同约定以公积金贷款方式购房。签订合同当天及次日,胡先生共向业主支付了6万元定金。
就在第2天,由于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卖方的配偶同意,胡先生向卖家陈先生(化名)和朱女士(化名)要求提供婚姻证明,然而此时胡先生却获悉了一个让他愤怒的消息。
“房产证上的名字确实是陈先生和朱女士,但他们却并非夫妻关系,他们两个在提供的结婚证中并不是对方的名字,而中介在签约时明知道我要用公积金贷款,也没有告诉我这一情况。”胡先生说,“中介有意隐瞒,签约后第2天才告诉我他们俩不是夫妻关系,并且无法提供合法夫妻的配偶同意卖房证明。”
胡先生说,由于业主明确表示不能提供配偶的同意售房声明,公证委托,配偶也不可能到现场签字,以致他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因此购房行为不能继续。此后,三方见面口头约定,“合同终止执行,三方各不追责”。
合同解除了,钱也退回来了,胡先生本以为这件事就告一段落了。不料,10月16日却突然收到了仲裁通知书,原来中介把他告上仲裁了。而从一份《敦促履行通知书》胡先生才发现,9月3日,也就是在三方见面决定合同终止执行的当天,中介就已经向他发出了催要中介费的通知。
11月28日,广州市仲裁委裁决认为,查册资料显示该房屋的产权清晰,可以正常交易,中介履行了涉案房屋房地产权属信息的义务,支持中介的裁决申请。也就是说,胡先生需要向中介支付1.5万元的中介费及相关违约金。
胡先生对这个结果十分郁闷,他认为中介在签合同前未能告知他关于业主婚姻、证件名字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且在签订合同的现场没有能够提供结婚证、房产证等证件原件及资料,居间服务不准确、不真实、不客观,违反了《合同法》和《经纪人管理办法》,“首先是中介没有向我说明情况,然后又是业主方面不能提供配偶同意书导致合同终止,为什么承担责任的是我?” 而由于在退回定金之后业主就再也联系不上,合同也因业务员“已经上交至公司总部,没有办法拿回”的理由没有被撕毁,而定金收据上写的是陈先生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却是朱女士的,拿不出物证人证的胡先生更是觉得有口难辩。
裕丰地产:义务已尽 收取中介费合理合法
记者走访了裕丰地产的行政总部,法务部杜小姐向我们出示了广州仲裁委的裁决书,她介绍说,中介合同是一种居间合同,中介通过提供服务促成了合同的签订,后来是买卖双方的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的解除,但买卖合同解除不代表居间合同解除,至此,中介已尽到应尽的义务,应该收取服务费用。
对于胡先生说的中介故意隐瞒业主非婚姻关系一说,杜小姐则解释说,“买卖双方商定何种付款方式是合同双方协定,中介只是组织协商。中介已经提供了查册属实的产权情况,并没有义务查证业主是否是夫妻关系。”她提出胡先生作为买房者自己有注意的义务, 买房这么大的事 不事先了解清楚 是他的过失。另外,杜小姐反复强调是业主“拒绝”提供婚姻证明,而不是“无法”提供,是业主的原因导致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且“业务员从来都没有说过业主是夫妻关系”。
律师说法:定金已退 不能追究业主责任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盈科律师事务所吴培雄律师,他指出,中介合同是一种居间合同,中介已经促成买卖,签了合同,在法律上已经完成了。服务已经提供了,不存在合同解除就不用付费的问题。
吴律师还提到,当初胡先生可以起诉业主违约以及因此产生的中介费,但现在已经私下解除,虽然没有书面文件,但费用也退了,跟业主就没关系了,再打官司也没意义。中介的义务在于介绍,材料的真实性不需要中介证明,而业主必须保证过户所需的材料必须提供以及他提供的材料是真实的。“只能说中介应该帮胡先生留意核实卖家信息,交易过程虽然合法,只是不合情理。”
目前,胡先生正在收集、整理材料准备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事态是否会有所变化,只能等待法院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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