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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处理房产不当 纠纷频现

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内容提要]近年来,越来越多老人因担心自己去世后家人因遗产分配再生矛盾,便在生前着手处理财产。然而,据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的法官称,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老人生前处理财产方式不当,从而引发的民事纠纷频发。

近年来,越来越多老人因担心自己去世后家人因遗产分配再生矛盾,便在生前着手处理财产。

然而,据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的法官称,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老人生前处理财产方式不当,从而引发的民事纠纷频发。

该让哪个孩子买房?

王老先生生前承租单位的一套三居室公房,他去世后,单位组织公房出售。王老先生有3个子女,老伴王老太因嫌老大、老二对她不尽赡养义务,便让老三出钱购买了这三居室,登记在王老太的名下。后来王老太担心自己去世后,房子被3个子女一起继承,损害老三的利益,因此办理了赠与手续,将这套房子赠与老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为此,老大、老二将母亲和老三告上法庭:“这房子原是父亲承租的公房,购房时也折合了父亲的工龄。所以,这房子是我们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无权处分属于父亲的那部分财产,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太在丈夫去世后已作为承租人与单位形成新的承租关系,后王老太以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在购房过程中,王老太使用了丈夫的工龄,但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因此,该房屋应属于王老太的个人财产,她有权处分。她将房屋赠与老三的行为应属有效。

法官提示:老人遇到此类问题时,要重新以自己名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与出售房屋的单位明确购房款的折算情况,如向子女借钱购房,需出具借条,以免发生纠纷。

该把房卖给哪个孩子?

张老先生夫妇名下有一套三居室。2006年张老先生的老伴去世,2009年他将该房出售给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询问这是否为共有房屋时,父子俩均否认是共有。

2011年张老先生去世,之后老二、老三诉至法院,称该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自己无权处分房屋。张老先生的长子向法院出具两份遗嘱,表明其母将该房屋中享有的份额让他继承。但其中一份遗嘱其母未签名或盖章;另一份为代书遗嘱,其母摁手印,但只有一名见证人。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房屋是张老先生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的老伴去世后,张老先生及其长子在明知其遗产未进行继承的情况下,否认该房屋的共有状态,并进行买卖,违反了法律规定。该长子虽向法院出具了遗嘱,但一份不能认定为遗嘱,另一份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父子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示:很多人认为,父母双方中一位老人去世了,其留下的遗产均由另一位老人继承,这是错误的观点。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张老先生的老伴拥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她去世后,其拥有的一半产权应由张老先生及其3个子女一起继承。本案中,张老先生的老伴生前并未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张老先生无权处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而他擅自把房卖给长子的行为应属无效。

孩子出钱买房 房子归谁?

考虑到自己居住和养老的问题,李老先生与两个子女签订协议,约定“无论谁购买父亲单位福利房,均无条件允许父母长期居住;今后不准买卖,如买卖只准按购入价卖给自家人;购房者如能遵守以上条款,其房屋产权为购房者所有(因为是李老先生单位福利卖房,故购房名义上仍为李老先生)。”

据老二称,1998年,其父李老先生所在单位出售福利房,因没有钱,李老先生便与两个子女签订了上述协议。老二在“购房人”处签名,李老先生和老大在“同意购房人”处签字。

李老先生取得房产证后不久,于2007年去世。老二称:“当初购房款都是我出的,也是我装修的,我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但老大及其母亲对老二的说法不认可,起诉要求继承李老先生名下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二称依据协议应由其单独继承房屋,并无法律依据;老二称购房款和装修款均由其出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考虑到李老先生的老伴现无收入,而且没有其他房屋居住,较后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她继承,她分别向老大、老二支付房屋折价款。

法官提示:老人在处分财产时有三点注意事项:

其一,无论老人将财产赠与还是出卖给子女,前提是明确老人本人为被处分财产的所有权人,尤其在处分不动产时,需确定老人为登记的所有权人;

其二,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宣示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占有。因此老人要扭转一个观念,就是“生前购买价值较大的财物,由子女出资,老人过世后,财物的所有权必然归属于出资的子女”;

其三,如果老人生前向子女借款购买财物,尤其是价值较大的财物,需出示借条,以免在继承时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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