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管城区
郑东新区
高新区
中原区
二七区
经开区
金水区
中牟县
航空港区
惠济区
新郑市
上街
荥阳市
平原新区
郑州周边
新密市
巩义市
登封市
其他
不限
一室
二室
三室
四室
五室
五室以上
不限
刚需
养老
投资
名校周边
地铁周边
不限
6千以下
6千-1万
1万-1.5万
1.5万-2万
2万-3万
3万以上
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内容提要]近年来,越来越多老人因担心自己去世后家人因遗产分配再生矛盾,便在生前着手处理财产。然而,据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的法官称,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老人生前处理财产方式不当,从而引发的民事纠纷频发。
近年来,越来越多老人因担心自己去世后家人因遗产分配再生矛盾,便在生前着手处理财产。
然而,据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的法官称,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老人生前处理财产方式不当,从而引发的民事纠纷频发。
该让哪个孩子买房?
王老先生生前承租单位的一套三居室公房,他去世后,单位组织公房出售。王老先生有3个子女,老伴王老太因嫌老大、老二对她不尽赡养义务,便让老三出钱购买了这三居室,登记在王老太的名下。后来王老太担心自己去世后,房子被3个子女一起继承,损害老三的利益,因此办理了赠与手续,将这套房子赠与老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为此,老大、老二将母亲和老三告上法庭:“这房子原是父亲承租的公房,购房时也折合了父亲的工龄。所以,这房子是我们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无权处分属于父亲的那部分财产,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太在丈夫去世后已作为承租人与单位形成新的承租关系,后王老太以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虽在购房过程中,王老太使用了丈夫的工龄,但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因此,该房屋应属于王老太的个人财产,她有权处分。她将房屋赠与老三的行为应属有效。
法官提示:老人遇到此类问题时,要重新以自己名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与出售房屋的单位明确购房款的折算情况,如向子女借钱购房,需出具借条,以免发生纠纷。
该把房卖给哪个孩子?
张老先生夫妇名下有一套三居室。2006年张老先生的老伴去世,2009年他将该房出售给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房管局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询问这是否为共有房屋时,父子俩均否认是共有。
2011年张老先生去世,之后老二、老三诉至法院,称该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自己无权处分房屋。张老先生的长子向法院出具两份遗嘱,表明其母将该房屋中享有的份额让他继承。但其中一份遗嘱其母未签名或盖章;另一份为代书遗嘱,其母摁手印,但只有一名见证人。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房屋是张老先生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张老先生的老伴去世后,张老先生及其长子在明知其遗产未进行继承的情况下,否认该房屋的共有状态,并进行买卖,违反了法律规定。该长子虽向法院出具了遗嘱,但一份不能认定为遗嘱,另一份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父子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示:很多人认为,父母双方中一位老人去世了,其留下的遗产均由另一位老人继承,这是错误的观点。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张老先生的老伴拥有该房屋的一半产权,她去世后,其拥有的一半产权应由张老先生及其3个子女一起继承。本案中,张老先生的老伴生前并未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张老先生无权处分其他共有人的财产,而他擅自把房卖给长子的行为应属无效。
孩子出钱买房 房子归谁?
考虑到自己居住和养老的问题,李老先生与两个子女签订协议,约定“无论谁购买父亲单位福利房,均无条件允许父母长期居住;今后不准买卖,如买卖只准按购入价卖给自家人;购房者如能遵守以上条款,其房屋产权为购房者所有(因为是李老先生单位福利卖房,故购房名义上仍为李老先生)。”
据老二称,1998年,其父李老先生所在单位出售福利房,因没有钱,李老先生便与两个子女签订了上述协议。老二在“购房人”处签名,李老先生和老大在“同意购房人”处签字。
李老先生取得房产证后不久,于2007年去世。老二称:“当初购房款都是我出的,也是我装修的,我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但老大及其母亲对老二的说法不认可,起诉要求继承李老先生名下的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二称依据协议应由其单独继承房屋,并无法律依据;老二称购房款和装修款均由其出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考虑到李老先生的老伴现无收入,而且没有其他房屋居住,较后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她继承,她分别向老大、老二支付房屋折价款。
法官提示:老人在处分财产时有三点注意事项:
其一,无论老人将财产赠与还是出卖给子女,前提是明确老人本人为被处分财产的所有权人,尤其在处分不动产时,需确定老人为登记的所有权人;
其二,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宣示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占有。因此老人要扭转一个观念,就是“生前购买价值较大的财物,由子女出资,老人过世后,财物的所有权必然归属于出资的子女”;
其三,如果老人生前向子女借款购买财物,尤其是价值较大的财物,需出示借条,以免在继承时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