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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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2011年5月17日贵州省物价局发布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并试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如建筑面积等,一房一价,实行明码标价。
根据细则,在贵州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细则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在未公开房源且未销售前,应当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每一套商品房价格,实行一套一标。
新建商品房销售采用《贵州省商品房销售价目表》、《贵州省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因素标示表》和《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收费公示表》进行明码标价。存量住房转让采用《贵州省存量住房销售价目表》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经营者在完成房价申报登记和明码标价内容的监制后,应当按照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所确定的销售面积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公示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项目、内容、价格应当与申报登记的相一致。
商品房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1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明码标价包含五类价格
问:商品房销售时的明码标价,必须包含哪些内容?
答:必须包含以下的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五)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销售存量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房屋所有权证号、交易准入许可证号(或土地使用证号)、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同时要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同时,在商品房销售时,发生的其他费用也必须公示,收费公示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