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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过户房屋的三大常见房产买卖纠纷

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纠纷难免,特别是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小编整理出了房产买卖纠纷中,未过户房屋房产纠纷的三大常见案例分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房产买卖纠纷一:

签了合同未过户房主能否擅自涨价?

纠纷案例事件:

2008年2月,我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订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出售给我,价款为 26.8万元。后我将房款给付李某,李某出具了收条,我入住该房至今。当时,我由于身份证丢失没有办理过户。上个月,我要求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 却说因房价上涨要求我再支付3万元房款。请问,李某能擅自涨价吗?

房产纠纷案件处理:

从本案看,李某是不能擅自涨价的。你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 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你按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交付李某,李某亦将房屋交付 给你使用,李某还应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你名下,并协助你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完成权利交付义务。李某提出因房价上涨,要求你再次支付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房产买卖纠纷二:

卖房人在房产未过户时反悔?

纠纷案例事件:

张某于1992年8月经批准,在本村建了住房六间,登记房主为张某,家庭其他成员有母亲、妻子和一个女儿。2000年,张某在别处买了一栋新房,原来的六间房屋不再居住。2001年9月,张某将六间房屋卖给王某,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一份,约定价格为3万元,过户手续由王某自行办理。协议签订后,王某即将房款3万元当场付清,同时张某将房钥匙和房产证交付。不久王某便到乡政府缴纳了房屋买卖契税,并搬入所买房屋居住,但尚未办理新的房产证。没想到今年3月,张某以所卖房屋中有其母亲的份额,自己无权处理且王某尚未办理房产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相互返还房款和房屋。被告王某不同意解除该买卖合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产纠纷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为保障房屋交易便捷安全,保护善意当事人利益,在交易过程中买方没有必要一一征询卖方所有家庭成员的意见,原告作为房主,在该房屋系自己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情况下,对其他家庭成员视为具有对房屋进行处分的代理权,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房款、钥匙和房产证均已相互交付,被告已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了契税,原告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虽然被告尚未办理新的房产证,但这属于补办手续的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双方的合同也不符合可变更、可撤销的条件。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产买卖纠纷三:

未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纠纷案例事件:

2005年,佛山某贸易公司因欠不锈钢公司货款,将其经批准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首层卖给不锈钢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但交付后未过户。2009年3月,不锈钢公司与*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将上述房屋出售,*公司付清款后装修入住。

房产纠纷案件处理:

2010年2月,贸易公司以诉争房屋属国有资产,上述两次转让未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且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次买卖无效。

2010年8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是贸易公司经批准自筹资金建设的,其有权处分,贸易公司将房屋卖给不锈钢公司及不锈钢公司又转卖给*公司,买卖双方自愿签订转让协议,买方已实际使用、管理房屋,故买卖合法。法院遂判决驳回贸易公司诉请。

1、法律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此仅属行政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无法办理交易过户,但未办过户并不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本案处理。本案贸易公司将房屋卖给不锈钢公司后不锈钢公司又转卖给*公司,房款全部结清,*公司已对房屋装修使用。贸易公司在协议实际履行多年后,特别是在因协议的签订、履行所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并趋于稳定情况下,却以房屋未过户为由,要求确认两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利于对合法取得诉争房屋人的保护,亦违反诚信原则。故,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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