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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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对于经济适用房产权问题,大家又知道多少呢?经济适用房产权与二手房产权又有何区别呢?这两类房的产权如果发生变化的时候,又是如何操作呢?以下就是我在相关较权威的网站搜索出来的有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可以帮大家更深入了解经济适用房。、
问题1: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成员全名制所指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应具备什么关系?答:申请购买具有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申请人配偶除外的其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需作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但购买二手房,没有任何限制。问题2: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入住后,是否需将户籍迁入新址?
答: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即经济适用房产权)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入住后按照户籍管理条例将其户籍迁入新址。而二手房交易后却没有规定新二手业主迁动其户籍。
问题3: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户籍要求是什么?
答:截止至2008年,申请具有经济适用房产权的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本市市区(市辖十区,不含从化、增城两市)城镇户籍(含单位的集体户口,不含****)。截2010年年底为止,国家出台二手房限购规定如下:一、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购买住房。符合《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有关高层次人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在广州市无自有住房的,可购1套住房。二、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问题4: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需转让的,经济适用房产权如何处理?
答:购得经济适用房产权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或购买的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回购或购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持市房改办住建办出具的有关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房产权,市房改办住建办可优先回购。二手房交易则没有此年限规定,国家只是会因应房产证生成的年份向二手业主征收相关税费。
问题5:购买经济适用房后离婚的,能否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离婚的,不论其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处理,均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但对于二手房交易,离婚后,夫妻双方只要符合限购内的条件,则可各自再次购买二手房。
问题6:单身未婚人士是否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为什么?
答:单身未婚人士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关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单身未婚人士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对于二手房,这个*不会限制。
以上的每个问题都是有关于经济适用房产权和二手房产权的对比,对于我而言,大概了解到两者之间的区别,当然二手房买卖交易的自由度相对大,申购经济适用房则有诸多的限制,毕竟经济适用房的目的不在于产生利益,而是造福于民。当然,经济适用房产权和二手房产权之间依然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如果想了解,可以登录国土局网站查询了解。
对经济适用房产权问题,来听听专家的见解。
由“人人有住房”到“人人有房住”,由保障“房产权”转变到优先保障“居住权”,由“自由流通”模式转变为“内循环”模式。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是1998年以来住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适用住房逐渐走向市场,买者“富人化”和监管“失控化”成为社会对经济适用住房不满的焦点。
政策推行以来,政府的基本理念主要集中在如何让中低收入家庭“有住房”,强调的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房产权”而非“居住权”。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地方政府、建设单位和购房个人的利益不同,这必然要求政府实行严格的准入限制,提高了政府的监管成本,也难以避免“设租”和“寻租”的出现。
从短期看,防止“设租”和“寻租”,需要对现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重新定义和进一步规范。在土地资源少有、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政府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但根据现实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已不可能达到当初设计的人口覆盖范围目标(80%),只能将低收入者视为购房对象,把10%—20%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真正分配到低收入者手中,目前的趋势是定向分配给拆迁户。同时,在建设、分配、管理等环节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例如完善个人收入审查制度和公示制度,加强开发企业资格审查和建设管理制度等。
从中长期看,防止“设租”和“寻租”,要逐步转变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基本理念:由保障居民“人人有住房”到“人人有房住”;由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房产权”转变到优先保障他们的“居住权”;由经济适用住房“自由流通”的模式转变为逐步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内循环”模式;由偏重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转变为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维护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稳定与和谐相结合;由着眼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急式”建设转变为兼顾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中长期整体规划。通过公共服务等制度的完善,矫正社会不公,逐步实现相关政府部门从权力型、市场参与型向公共服务型、管制协调型的转变。
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经济适用住房可能逐步让位于公共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将会成为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以北京市为例,作为特大型城市,人口、资源和环境压力大,土地资源十分紧张,单纯以出售为主的住房供应模式注定难以持续,“十二五”期间公租房的供应比例,要占全部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房的60%以上,公共租赁住房占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将逐步上升,而经济适用住房的主体地位将逐步被公共租赁住房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