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管城区
郑东新区
高新区
中原区
二七区
经开区
金水区
中牟县
航空港区
惠济区
新郑市
上街
荥阳市
平原新区
郑州周边
新密市
巩义市
登封市
其他
不限
一室
二室
三室
四室
五室
五室以上
不限
刚需
养老
投资
名校周边
地铁周边
不限
6千以下
6千-1万
1万-1.5万
1.5万-2万
2万-3万
3万以上
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同名词―“年利率”与“月利率”。为了能在城市安个家,心甘情愿背上数十万房贷重负,这是很多人的无奈之举。合肥张先生却在成为“房奴”后,意外发现房贷合同竟暗藏猫腻,让自己饱受高房价之苦外,又要多花5000元“冤枉钱”。与贷款银行协商不成,张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事情要从2011年2月份说起,35岁的张先生是一名工程造价师,前年在和家人在商量后决定在市区购买一套商品房。当年3月份张先生和一家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张先生以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向银行贷款25万,双方约定20年还清,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每月需还款1581.62元。自当年4月份开始,张先生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房奴”。
房贷利率“前后矛盾” 房奴无故被“坑钱”因为工作关系,张先生平时对数字特别敏感,也爱看一些经济类的书籍。2011年12月,张先生在翻看一本建筑经济类书籍时,“有效利率”和“名义利率”吸引了他的注意。“我的房贷合同是不是也遭遇了这两个不同的利率概念呢?”
而心生疑惑的张先生重新拿出当时的房贷合同仔细研究,果然发现了同一份合同中反复出现的两个不同名词―“年利率”与“月利率”。按照张先生与银行签署的合同第三十七条第1款里规定: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年利率是4.5% ,但是合同第四十一条第1款又标明,“贷款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个还款期的任何*还款,均按实际天数计息。月利率、年利率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先生心里暗自打起了一笔利息帐,“这两条显然是互相矛盾的,据我计算,按照后一项条款执行,实际有效年利率为0.04594,大于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的年利率0.045,不要小看这细微的差别,一旦乘以总贷款数额和长达240个月的还款期数,我保守估算了一下,自己将多支付近5000元给银行,或者说相当于借款为252250元,比实际借款多0.9% 。贷款合同是格式条款,那么基本所有贷款户都多还了利息,对于今年按照1.2倍利率借款30年的人来说,相当于多借款2.9%”。
“虽说这不是很大的钱数,但全国众多房奴、车奴们加在一起,对银行来说,也是可观的不当得利。””
叫板银行“霸王条款” 寻求法律武器维权
“银行没有考虑我按月偿付利息的利率。”张先生认为,银行在计算利息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利息的利息”问题。
从张先生提交法院的诉状中,记者看到了颇为专业的计算方式,“普通市民基本都是按月还贷,那么月利率与年利率的关系应当为:月利率=(1+约定年利率)开12次方-1,而非:月利率=年利率/12。”对此,张先生结合实例,通俗解释为,“假如我每年需要偿还的利息是1200元,那么采用每月偿还100块钱的方式还钱,还是到了年底一次性偿还1200元对于借贷双方的意义是不一样的。”因为从现代金融学的角度来看,这里涉及一个月偿利息的利息问题,每月偿还总贷款的100元利息钱,这100元在银行里二次生成的利息,对于银行来说是无偿得到,对于贷款方来说,是无偿奉献。因此,张先生认为合理的月利率计算时,应该考虑到这个利息的利息问题。
而从2012年三月份开始,张先生多次找银行讨说法,对方总是含糊其词,拒绝退还多收取的利息。张先生把事情反映到消协、12315,也无法处理。无奈之下,张先生选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权益。
便民通道:合肥公积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