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对买房常识一无所知的购房小白,拜读网络上的买房攻略帖子,学习别人的买房经验是必须的,梳理清买房的流程也是必要的,买房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需要贷款,也需要花时间去研究下买房办贷款流程,只有知道了这些程序办理起各种手续才会得心应手,不慌不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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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丨 发布于2020-04-20
申请廉租房公示,本来是必须的程序。可是,昆明市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在12月14日公示的30名廉租房申请名单中,将申请者是艾滋病患者的信息,也公示了出来,顿时引来众多网友围观和热议。个人申请材料中的隐私问题,是否该向社会张榜公布呢?现行公示程序规定中,有没有必须公示个人隐私的硬性要求?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与实际公示程序操作中还存在哪些冲突?
公示备注 艾滋信息
12月14日上午,有网友微博称,昆明市五华区龙翔街道办事处申请廉租房公示,本来是好事,可是公示廉租房申请名单中,却将他人隐私也公布了出来。本来艾滋病患者就很难被社会群体所接受,甚至还遭受歧视。而艾滋病患者的内心,也*怕身份暴露。
记者来到龙翔街道办事处,在过道里的公示栏里,找到了张贴出来的两张公示表,公示表的备注栏里,确实注有“HIV患者”的字样。一些已经离异的家庭,还将申请者的前妻和前夫的名字,也进行了备注。还有一些听力障碍、精神病患者、肢体残疾也逐一进行了公示。
记者看到,被公示出“HIV患者”的是两位,都是凤翥社区居民。一个是女性赵某,离异,还公布了其前夫黄某的姓名;一个是男性杨某,未婚。两个申请者被编排在一起,共同注明“HIV患者”的字样,显得格外醒目。现行公示程序规定中,有没有必须公示个人隐私的硬性要求?记者在随同张贴出来的相关文件中,也没有看到有如此公示的规定。
如此公示 做法欠妥
博文一出,顿时引来众多网友围观和热议。大多数网友认为,虽然街道办对申请廉租房进行公示,也尽量将申请者的信息进行公开,无疑是为了体现申请廉租房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想法是好的,但是做法确实欠妥。
社会的歧视和孤立,加强了艾滋病感染者的边缘感。有网友说:这样公布个人信息会侵犯个人隐私,能否有两全其美的办法呢?因为按照各地规定,把申请人的情况公示是申请廉租房必不可少的程序。有网友由此建议:对于艾滋病患者家庭申请廉租房或者低保,政府应开辟“绿色通道”,精简申请手续。
身患恶疾已属不幸,感染艾滋病的消息再让他人所知,那么他们担心会遭遇更多歧视。艾滋病患者身份的暴露,还会给家人及孩子的工作学业带来负面影响,这更是他们不可承受之重。还有网友呼吁: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记者了解到,从法律上讲,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要在网络上报。既然要上报就要有姓名、要有住址、要有身份证号。于是也有网友认为,艾滋病患者毕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虽然法律规定隐私得到保护,但是作为公众来说,应该享有一定的知情权,至少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对自己进行必要的防范。如果有意隐瞒,造成的伤害也许会更大。支持者说,将艾滋病患者进行公布,将有利于艾滋病的防控和管理。
保护操作 存在冲突
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公示材料中,出于对公众知情权的考虑,隐私法律保护与实际操作确实存在很大的冲突。一边是法律,一边是知情权,怎么办呢?
艾滋病患者的患病事实,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呢?毫无疑问,患有艾滋病的事实属于隐私权保护的客体。记者了解到,卫生部1999年4月20日颁布的相关管理意见中明确指出:“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人员,未经当事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
一社区工作人员说,其实在社区工作中,即使不将艾滋病患者的资料进行公开,在排查统计中,患者也应该主动向相关部门和机构如实反映自身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艾滋病患者在就医、结婚、可能对他人造成病毒感染的各种情形等情况下,应当主动公开自己患病的事实,否则在其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就可能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他人在必要的时候有权利公开其患病的事实。
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几乎所有感染者权益遭到侵犯的事件,归根到底都和感染者隐私被泄露相关。保护感染者权益,应当从保护感染者的隐私权做起。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许多人注重的还是“知情权”而漠视了“隐私权”。
按照程序 考虑多数
12月14日下午,记者与龙翔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一个姓吴的工作人员接到记者的情况反映后称她还不知道此事。将艾滋病患者的信息张榜公示,街道办是出于何种考虑的呢?面对记者的提问,这名工作人员说,针对记者所反映的情况,她会及时向相关领导进行反映,然后再给记者答复。
之后,一位姓李的工作人员回复说,廉租房申请是有一定程序的。因为很多人居住在一起,一些有智障和残疾的居民,也要按要求进行统计,为的是给周边居民有个了解。在公示之初,也接到了群众反映,说为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知情权,要求对申请者的信息进行公示。之所以将两名艾滋病患者的信息进行了公示,完全是出于保障大多数申请者知情权的考虑。
李女士解释说,毕竟艾滋病患者是少数,不能因为他们的个人隐私就剥夺了大多数人的知情权。而且在公示程序文件规定中,也没有对艾滋病患者信息不予公示的硬性规定。将他人艾滋病隐私进行公示,是否征询过当事人同意?李女士说,在统计登记申请者相关信息时,当事人其实就已经知道了。这种公示的做法,不但是街道办,就是昆明其他地方也是存在的。
未经同意 涉嫌违法
网友称:政府公示泄露了他人艾滋隐私,方法欠妥。而街道办称,之所以公开他人艾滋病患者的身份,一来是程序需要,二来是为了保障多数申请者的知情权。这个看似不矛盾的问题,有关法律人士是如何看待的呢?
隐私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记者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艾滋病防治条例》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把感染者的信息泄露出去,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说,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该公示泄露了当事人的健康隐私,致使当事人遭到社区居民的孤立、歧视、侮辱的,应该属于违法行为。
陈维镖认为,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庭成员造成歧视及不必要的心理伤害。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尚未消除,对他们健康隐私的披露无疑不利于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陈维镖还说:“对泄露其隐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受害者可以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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